我市召开《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8月26日,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下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措施。市人大城建环保办、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参加发布会并介绍相关工作情况。
以下为问答实录——
提
问
记者:如何通过法律监督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
市人大城建环保办法规处处长李媛:
《条例》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既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执法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又需要通过法律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这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市人大常委会将适时开展执法检查,针对问题突出领域、核心条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强法规刚性约束力。
一是检查规划全覆盖落实情况。《条例》第十条规定“新建街区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与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建成区尚未编制规划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完成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检查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情况。《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显示装置的设置规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车身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是检查信息化建设情况。《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利用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对设施规划、设施设置、巡查维护、安全管理、违规治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加强对各类设施的监督检查。”
四是检查监管安全维护责任与监督管理落实情况。《条例》专门设第五章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其中提出五项安全管理责任和四项日常维护责任,规定了政府部门与基层政府实行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巡查制度和执法共享机制等。
五是检查宣传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检查在市、区、街乡和相关行业部门开展的宣传动员和培训情况,确保《条例》贯彻实施中标准统一、程序规范。
提
问
记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数量多,且设置在公共区域,新《条例》对设施的安全管理方面有什么专门要求吗?
市城市管理委二级巡视员谢国民:
为加强设施安全管理,防止出现伤人、毁物的安全事故,《条例》确定了设施设置前的安全影响评估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设施所有人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是确定了附着式设施设置前的安全影响评估制度,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或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户外广告设施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
二是强化了设施所有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对设施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保持其安全、牢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整改或者拆除;对大型或者超高设施,应委托专业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信息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对连接互联网的电子显示装置控制系统开展日常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在气象部门发布雨、雪、大风等蓝色以上预警信号时,及时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于设施存在的隐患,采取加固、拆除治理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大型设施是指任意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超高设施是指距地10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
三是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市区城市管理委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委托专业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的安全性进行抽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建立台账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治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对辖区内设置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督促所有人及时整改或者拆除。
提
问
记者:《条例》中对商家设置牌匾标识有什么要求,如何避免“千店一面”的店铺招牌同质化问题?
市城市管理委二级巡视员谢国民:
《条例》明确规定了牌匾标识依照规范设置管理的要求,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明确牌匾标识设置位置、规格、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各区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编制区域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指引,指导商家、企业设置牌匾标识。
同时,也规定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特定区域的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这体现了“分区分类”管理的原则,避免了“一刀切”。商家设置牌匾标识,要符合设置规范,并与建筑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不能出现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形,比如: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等。
今年我委会同市商务局印发了《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指导商业街区内的商业经营者规范、美观、自主设计和设置店铺招牌,在符合街区风貌要求基础上,鼓励、引导经营者自主设计、设置体现企业文化内涵和特色的店铺招牌,为经营者提供了创意空间,避免形成“千店一面”的同质化现象。
提
问
记者:法规实施后,在执法、普法方面如何保障法的实施?
市司法局立法四处处长江英明:
《条例》整合了《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中涉及三类设施的相关管理内容,根据三类设施的不用特点、用途以及不同区域的功能特点和景观要求,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实行精细化管理。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规出台后,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普法宣传和培训,提高一线执法过程中的用法和释法能力,保障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管理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各相关部门应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同配合。也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部署,逐一梳理条例的规范要求,对涉及的各项管理要求研究出台具体细化落实方案,做好配套制度措施和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完善,确保各项制度落地落实。
提
问
记者:请问市城管执法局,针对《条例》中的执法事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时,有哪些方面需要进行重点提示?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总队长耿硕:
此次《条例》立法,结合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针对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的管理要求,并将其纳入了执法监管范畴,同步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对违反规定的,由街乡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城管执法部门提示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要在禁止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设置过程中,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依法规范设置;依规设置后,要积极主动落实好第一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做好自我检查、维护维修、安全鉴定、调整更新等工作,保障城市安全稳定运行,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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